民政部公开新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1-11-18 18:20

为贯彻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关于健全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完善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的部署,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关于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的要求,民政部在现行《老年人能力评估》行业标准基础上,申请获批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立项,并组织编写形成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关于公开征求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征求意见稿)》

国家标准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组织起草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家标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邮箱flbwhmsc@163.com或传真010-63561131。


联系人:雷洋、李星震  
电话:010-63510181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2021年11月15日


附件1: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15)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民政部养老服务司、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北京大学护理学院、南京市建邺区社会福利院、四川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四川成都市郫都区民政局、天津市养老院、天津市退休职工养老院、内蒙古巴彦淖尔临河区康泰老人乐园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俞建良、李邦华、孙文灿、郭彬彬、马雅欣、甄炳亮、雷洋、谢红、李星震、易婕、黄禹洲、李长根、孙兆元、尹莉、秦玺林、马晓雯、赵元萍、朱丹、杨茹侠、王习宇等。


引言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为了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在2013年《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实行八年的基础上,结合美国、日本、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在老年人能力评估工具上的新进展,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为老年人能力评估提供了统一、规范、实操性强的评估工具,为科学划分老年人能力等级,指导养老服务提供、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及质量监管、相关补贴发放等,制定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标准、政策或提供依据。


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0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老年人能力评估的评估指标、评估结果及评估实施。本文件适用于从事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的组织和人员。


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0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① 能力ability

个体顺利完成某一活动所必需的身体条件。

② 自理能力 self care ability

个体为独立生活而每天必须反复进行的、最基本的、具有共同性的身体动作群,用于判断进食、洗澡、修饰、穿衣、大小便控制、如厕等方面的依赖水平。

③ 运动能力 motor ability

个体完成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最基本动作或基础运动动作的身体条件。

④ 精神状态 mental status

个体在认知功能、行为、情绪等方面的能力。

⑤感知觉与社会参与 sensory and social involvement

个体在视力、听力,以及与周围人群和环境的联系与交流等方面的能力。


04

评估指标


一级指标共4个,包括自理能力、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

二级指标共25个,见表1。自理能力包括8个二级指标、运动能力包括4个二级指标、精神状态包括8二级指标、感知觉与社会参与包括5个二级指标。各项指标的评分标准见表2-5。


表1 老年人能力评估指标


表2 自理能力指标


表3 运动能力指标


表4 精神状态指标


表5 感知觉与社会参与指标


05

评估实施


① 评估要求

评估中,注意保护被评估者和评估者的安全,尊重个人隐私。

评估时,宜设立单独的评估室,评估室内物品满足评估需要,不得放置与评估无关的物品。评估室内环境应清洁、安静、光线充足、空气清新、温度适宜。评估室外有连续的台阶和带有扶手的通道,可供评估使用。台阶踏步的宽度不小于0.30m,踏步高度0.13-0.15m,台阶有效宽度不小于0.9m ,走道扶手安装高度0.8-0.9m。

老年人群集中评估时,应在相对独立的评估空间内逐一进行。

② 评估主体

开展评估工作的机构应为依法独立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并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

开展评估工作的机构应至少配置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

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医疗护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需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培训。

③ 评估流程

评估由老年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在线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申请后,由评估主体采取集中或入户等形式实施评估。兜底保障的老年人由政府统一组织评估。

每次评估由2名评估员同时进行,至少一人具有医护专业背景。

评估员通过询问老年人本人或照顾者,填写附录A“老年人能力评估基本信息表”。

评估员按照附录B“老年人能力评估表”进行逐项评估,填写每个项目的评分,并确定各一级指标的分级,填写在“老年人能力评估表”中。

评估员统计4个一级指标的得分,依据老年人能力等级划分标准(表6)确定老年人能力等级,填写在附录C“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中,经2名评估员进行确认,并签名。同时,请信息提供者签名。

形成评估报告后,评估结果应告知申请人。享受政府补贴或政府购买服务的评估对象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核复审。

老年人能力评估应为动态评估,在通过申请后进行初始评估;接受初次评估后,若无特殊变化,至少每12个月定期评估一次,程序与首次评估相同;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能力发生变化时,申请即时评估。


06

评估结果


① 指标得分

自理能力通过8个二级指标的评定,将其得分相加得到分量表总分。运动能力包括4个二级指标的评定,将其得分相加得到分量表总分。精神状态包括8个二级指标的评定,将其得分相加得到分量表总分。感知觉与社会参与包括5个二级指标的评定,将其得分相加得到分量表总分。将上述四个分量表得分相加得到老年人能力评估的总分。


② 老年人能力等级划分

综合自理能力、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4个一级指标的总分,能力分级标准见表6。


表6 老年人能力等级划分


附件2: 意见反馈表


附录A(规范性)
老年人能力评估基本信息表


A1 评估信息表


A2 评估对象基本信息表


A3 信息提供者及联系人信息表


A4 疾病诊断和用药情况


A5 健康相关问题


附录B(规范性)
老年人能力评估表


B1 自理能力评估表


B2 运动能力评估表


B3 精神状态评估表


B4 感知觉与社会参与评估表


附录C(规范性)
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